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0-06-30 阅读:637次来源:本站
一般规定4.1.1 监控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并宜设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监控中心周围不应设置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监控中心正常工作的设备。
4.1.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4.1.3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的通信传输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等,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4.1.4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1.5 远程监控系统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等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监控中心的设置地点要求,以保证监控中心的安全运行和系统可靠性。
4.1.2 本条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地点要求,以便于进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操作。
4.1.3 由于联网用户以及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入远程监控中心系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系统能够容纳的联网用户数量直接关系到监控中心的实际运行效果。本条说明系统设计要考虑未来接入系统的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通信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保证系统具有一定的扩展性。
4.1.4 本条规定是保证系统可靠工作的首要条件。如果系统主要设备未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系统可靠性就无从谈起。
4.1.5 本条规定按本规范进行系统设计时,系统的通信协议和信息数据格式应与配套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协调一致,不得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