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区别及概念
时间:2020-07-07 阅读:1034次来源:本站
一、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是疏散时人员从房间内至房间门,从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直至室外安全区域的通道,疏散通道包括平面方向的内部疏散通道和疏散走道,也包括人员竖向疏散的安全通道。
疏散通道包含疏散走道,是相对广泛的概念,可以这样说,凡是用于人员疏散的通道,都可以称为疏散通道,既包括两侧隔墙和楼板满足一定耐火极限的疏散走道,也包括用于人员疏散的两侧或顶棚未设置完全围护结构的通道,比如展览厅、营业厅中由展柜、货架等分隔形成的通道,影剧院、体育场馆中由坐席分隔而成用于人员通行的过道,等等。
二、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的概念比较严谨,是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疏散走道通常用于平面疏散,是人员在楼层疏散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人员疏散汇集的通道。
一、体育馆、影剧院、观众厅等大空间场所,由坐席分隔而成用于人员疏散的疏散通道,同时也是疏散走道。
二、其他建筑场所中,疏散走道通常是指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 这类疏散走道的两侧隔墙和楼板应满足相应建筑耐火等级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比如: 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建规》另有规定外,疏散走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3.2.1)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建规》另有规定外,疏散走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5.1.2) 3、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疏散走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3.0.2) 4、除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人防工程疏散走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应规定(即前述第2条要求)。(3.3.1) 三、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卷帘、门等其他设施,以及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防火门,且应为常开甲级防火门,并配套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6.4.10) 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防火门,则需要采用常开的方式以满足人员快速疏散、火灾时自动关闭起到阻火挡烟的作用。有关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及防火门监控系统,详见“防火门及防火门监控系统”
四、用于人员疏散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通道(包括用于竖向疏散的疏散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其疏散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最小净宽度要求。
三、有关疏散走道的若干问题一、开设在疏散走道的疏散门,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6.4.11-1)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6.4.11-2)
注:以上1、2条述的疏散门,并不需要采用防火门,对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等无特殊要求,满足对应形式即可。
3、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4.3-4)
4、开向封闭楼梯间的门,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6.4.2-3)
5、开向天桥或连廊的门,当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户内开向疏散走道的门窗,耐火极限要求。
户内开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对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等无特殊要求,只需要满足对应的开设形式即可。
对于户内开向疏散走道的窗,目前争议较大,考虑疏散走道的两侧隔墙需要满足相应建筑耐火等级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通常情况下,认为疏散门上部可以开设局部固定窗(普通玻璃),疏散走道的其他部位不宜开窗,或宜开设满足对应用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窗。具体可依各地方规定执行。
三、疏散走道的玻璃分隔要求。
疏散走道的两侧隔墙,如采用玻璃分隔,则需要采用对应耐火极限的A类防火玻璃。否则应按普通的室内隔间计算安全疏散距离,具体要求,可参见大开间场所的安全疏散要求:消防安全疏散详解-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