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要求及措施
时间:2020-07-07 阅读:792次来源:本站
第一部分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分级 1、根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要求,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可分为不燃材料(A)、难燃材料(B1)、可燃材料(B2)和易燃材料(B3)四个等级。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6.7.1) 2、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建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一、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主要分类及应用: 按结构形式,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可分为内保温系统、外保温系统,以及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保温系统。1、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保温系统
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主要是指夹芯保温等系统,结构体由两侧墙体和中间的保温层组成,保温层与两侧的墙体及结构受力体系之间不存在空隙或空腔,与保温层两侧的墙体和结构受力体系共同作为建筑外墙使用,同时兼有墙体保温和建筑外墙体的功能。 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不燃材料墙体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2、建筑外墙-内保温系统 2.1、建筑外墙的内保温系统,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2.2、当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3、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外墙的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外侧,根据保温层与基层墙体或装饰层之间有无空腔的情况,可分为无空腔的外保温系统和有空腔的外保温系统。 3.1、无空腔的外保温系统,主要指类似薄抹灰的外保温系统,即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及保护层、装饰层之间均无空腔的保温系统(注:当采用粘贴方式施工时,在保温材料与墙体找平层之间形成的空隙,可不视为空腔)。 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3.2、有空腔的外保温系统,是保温层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存在空腔的保温系统,主要指在类似建筑幕墙与建筑基层墙体间存在空腔的外保温系统。空腔容易形成烟囱效应,火势蔓延迅速,且难以从外部扑救。因此,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三、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第三部分 建筑屋面-外保温系统一、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二、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第四部分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要求一、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满足前面所述的外墙保温系统要求;二、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第五部分 有关电气线路的防火要求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附:保温材料级别示意图:(注:示意图仅供参考,具体材料可依规范要求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