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
时间:2020-08-03 阅读:1950次来源:本站
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避难层(间)和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是一个概念吗?
名称相同,功能和要求有别,前者是解决竖向疏散困难问题,后者主要是解决平面疏散困难问题。
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为了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应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
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以及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且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相关要求参见《建规》5.5.23及图示。
为方便理解,本文将此类避难层(或避难间)称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的避难层(避难间)”。
2、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为了解决难以在火灾中及时疏散人员的避难问题,应设置避难间。
在高层病房楼和手术室中,为了满足难以在火灾中及时疏散的人员的避难需要,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相关要求参见《建规》5.5.24及图示。
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为满足老年人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避难需要,需要设置避难间,相关要求参见《建规》5.5.24A及图示。
为方便理解,本文将此类避难间称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的避难间”。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避难间?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当避难人数较少,避难空间以外的面积除设备用房外还多较多的空余面积时,可以设置为避难间,避难间的要求同避难层,详见《建规》5.5.23及图示。
公共建筑人数较多,通常情况下,只有住宅建筑才会有设置避难间的情况。三、避难间需要两个面靠外墙吗?需要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吗?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根据“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要求:避难间的设置,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本文虽然是针对住宅建筑的复函,也同样适应公共建筑。
医疗(养老)建筑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不做严格要求。(观点供参考)
四、每个避难层(间)的设计避难人数,是按该避难层以上所有楼层的使用人数计算,还是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楼层的使用人数计算?
最上层避难层(间)的设计避难人数,按该避难层以上所有楼层的使用人数计算,其他避难层(间)的设计避难人数,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五、避难层(间)的其他空间,除设备用房外还可以用作其他功能房间吗?
当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可用于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通常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
在住宅建筑中,避难人数较少,其他空间除设备间外,可能还会存在空余空间,在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后,可用于其他功能,比如作为跃层户型空间。(参《建规》图示 5.5.31)
六、避难层(间)是否需要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
1、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为了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而设置的避难层(间),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并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
2、在医疗(养老)建筑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宜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但没有强制性要求。
七、避难层(间)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
1、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为了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而设置的避难层(间),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
2、在医疗(养老)建筑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规范及图示均无明确要求,宜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困难时,建议将救援口设置在避难间附近的公共区域。
八、规范要求避难层设置消防电梯出口,避难间是否有此要求?
1、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层或避难间,均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2、在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有利于救援,因此建议使用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作为避难间(合用前室不能作为避难间)。
九、避难层(间)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用于通风防烟,但同时要求外窗为乙级防火窗,防火窗在火灾时会自动关闭,功能上是否存在矛盾?
避难层(间)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主要功能是平时通风或火灾初期防烟。
外窗应采用乙级(或甲级)防火窗,防火窗具备手动开启和关闭功能,同时具有热敏感元件(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自动控制关闭的功能,达到一定温度时(74℃±0.5℃),防火窗会自动关闭。实际上,达到这个温度时,通风防烟已无实际意义,这时应自动关闭防火窗,以防外部火灾烟气危害。
综上,避难层(间)的外窗采用乙级(或甲级)防火窗,功能互为补充,不矛盾!
参考专题:避难层(间)-防火窗&通风口,矛盾释疑!
十、避难层(间)的外窗应采用防火窗,控制方式有哪些?
防火窗具备手动开启和关闭功能,同时具有热敏感元件(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自动控制关闭的功能,达到一定温度时(74℃±0.5℃),防火窗会自动关闭。
防火窗可以附加有电动控制方式,电动控制方式可以和火灾自动报警等外部系统联动。但是,避难层(间)的防火窗承担火灾初期防烟功能,因此没必要(也不宜)附加电动控制方式。
十一、避难层(间)的防火窗,是否需要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联动控制?
避难层(间)的防火窗承担火灾初期防烟功能,火灾初期不宜立即关闭,没必要(也不宜)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十二、在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设置排烟系统还是防烟系统?
避难层(间)应设置防烟系统,可以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或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十三、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1.2),避难层(间)是否也应遵行此规定,只能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关于此规定,在《烟规》(3.1.2)中有明确所指,适应范围是“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并不包括避难层(间),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可以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或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十四、医疗(养老)建筑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有困难,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很难设置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怎么办?
《烟规》3.2.3要求,当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避难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这类避难间并不强制要求两个面靠外墙(实际上也很难做到),可能确实不具备两个朝向的条件。个人认为,这类避难间的面积较小,当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可按《建规》图示5.5.24的要求处置,只需在一个朝向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且不小于2.0㎡即可。(观点供参考)
建议:如有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且设置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尽量使用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作为避难间(合用前室不能作为避难间),这样不需另外增设防烟系统。十五、避难层(间)是否要设置自动灭火、火灾自动报警、防排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是否需要配置灭火器?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烟系统,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规范已明确要求设置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等系统、防烟系统,但并没有提及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理,避难层(间)作为相对安全的区域,和楼梯间类似,不应存在可燃物,应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但是,考虑日常监测及加强性安全要求,避难层(间)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加强性保障措施及配套的排水措施,以防误喷带来不利影响。
同理,避难层(避难间)应配置灭火器及相关灭火器材。
2、医疗(养老)建筑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属于楼层平面中安全性能增强的房间,且面积有限,相关消防设施要求如下:
2.1 这类避难间,不同于第1项所述的竖向疏散避难层(间),对于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也应同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2 原则上,这类避难间不需要单独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但所在楼层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避难间应处于其保护范围内。同时,建议在避难间内增设轻便消防水龙。
关于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可参专题理解:
1.轻便消防水龙和消防软管卷盘-区别及概念
2.轻便消防水龙和消防软管卷盘-选型及应用,以及水源要求
2.3 这类避难间需要处于楼层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并宜在避难间单独配置灭火器。
2.4 这类避难间应设置防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十六、是否可以采用敞开式避难层?
在已作废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封闭避难层(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8.3.1),由此可知,当时的规范允许采用敞开式避难层。
但是,2014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取消了这个说法,同时要求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也就是说,不再支持采用敞开式避难层。
为保证避难层的安全性,防止其他楼层火灾烟气对避难层(间)的影响,避难层(间)不应采用敞开式结构,开设的外窗应采用乙级(或甲级)防火窗。
十七、避难层(间)的外面是否可以设置通风百叶?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3.2.3中,确实有避难层外面设置通风百叶的做法,不妥!
避难层对外的窗口应直接对外,如外围采用通风百叶,将会影响空气对流,也可能影响消防救援口的有效使用,因此不宜设置通风百叶。如确需设置通风百叶,应注意以下原则:
1、通风百叶等所有相关材料,都必须是A类不燃材料。
2、通风百叶和避难层之间,不得放置室外机等任何设备。为防止设备可能带来的风险,设备应设置在专用设备间内,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设置通风百叶以后,不再满足“窗口应直接对外”的要求(5.5.23-9),应采用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不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4、消防救援口应采取加强性措施,方便救援人员直接进入避难层展开灭火救援。
十八、避难层(间)的外面是否可以放置室外机等设备?
对于常规的功能房间,主要是防范内部火灾风险,而避难层(间)更要兼顾和防范外部风险,防止火灾从外部侵犯,因此不得在外部放置室外机等任何设备,防止设备可能带来的风险范要求。十九、避难层(间)可否采用幕墙?根据《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
对于不大于250m的建筑,规范未做禁止,但应注意以下要求:
1、避难层(间)的围护结构,需要防止来自其他楼层的火灾危害,规范要求对外窗口需采用乙级防火窗,如幕墙等不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则设置防火窗的意义不大。据此,幕墙也应达到对应的耐火等级要求,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不低于1小时(对应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A类防火玻璃)。
注1:防火窗分固定式防火窗和活动式防火窗,参专题:防火窗的分类及应用!
注2:为防止外部火灾对避难层的危害,外墙应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有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的概念,可参专题:耐火极限及分类!
2、幕墙及相关材料,均应采用A类不燃材料。
3、幕墙的设置,不得影响灭火救援,不得影响消防救援口的设置。
4、消防救援口应采取加强性措施,方便救援人员直接进入避难层展开灭火救援。
5、幕墙的设置,须严格做好防火分隔和封堵措施,防止火灾和烟气通过幕墙及可能的空腔进入避难区。
二十、避难层(间)的外墙采用防火玻璃时,可否采用C类防火玻璃?
对于常规的功能房间,主要是防范内部火灾风险,因此,大部分外墙的防火玻璃只需要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可以采用C类防火玻璃(具体以规范要求为主)。
避难层(间)更要兼顾和防范外部风险,防止火灾从外部侵犯,当采用防火玻璃时,应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应采用A类防火玻璃。
二十一、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住宅每户设置的一定安全功能的房间,是否属于避难间?
对于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要求每户设置一间安全功能加强的房间,这个房间并不不属于常规的避难间范畴,详见专题讲解:消防释疑-住宅安全间15问!二十二、避难层(避难间)的防火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吗?避难层或避难间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救援口,不宜将外墙的可开启外窗(防火窗)作为消防救援口,特殊情况下,当防火窗的防火玻璃满足救援窗尺寸及破碎等相关要求时,可以考虑作为消防救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