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时间:2020-08-25 阅读:717次来源:本站
一般规定《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4.5.13 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
8.11.14 锅炉房及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9.1.5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 应计量耗电量;
3 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应计量补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