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取消规划许可证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
时间:2017-11-15 阅读:1351次来源:本站
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正案》。明确不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不将消防设施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作为消防验收材料。
根据现行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同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申请消防验收。
据近3年工作统计,每年该市申报消防验收的各类建设工程约13000个,而该市目前只有3家符合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不再将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作为申请消防验收提交的材料,同时明确不再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解决目前部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问题。
据悉,10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发出通知:即日起,在所有消防审批受理窗口,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和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附: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六)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部分条文的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现行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同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申请消防验收。
据近3年工作统计,每年该市申报消防验收的各类建设工程约13000个,而该市目前只有3家符合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不再将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作为申请消防验收提交的材料,同时明确不再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解决目前部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问题。
据悉,10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发出通知:即日起,在所有消防审批受理窗口,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和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附: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六)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部分条文的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