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相关通知
时间:2018-08-20 阅读:739次来源:本站
近日,佛山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加快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试行)》
全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加快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优化我市商业、商务办公用房功能结构,切实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培育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适用范围及类型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国有建设用地上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可申请租赁住房改造项目,项目经改造并验收后自然通风、采光、消防和配套设施满足居住生活的,确定为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已动工建设尚未销售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项目;
(二)已动工建设部分销售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项目。
工作流程
(一)申请项目审查,认定为租赁住房改造项目。
1.对于已动工建设尚未销售的项目,申请人以宗地为单位向市住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市住建管理局会同国土规划、公安消防、燃气、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审查认定为租赁住房改造项目。已经按户(层、间)进行了首次登记的,应先办理合并登记,以栋或整宗地为单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2.对于部分已销售的项目,申请人征得宗地全体业主同意后,将未销售部分以整栋为单位向市住建管理局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未销售部分按户(层、间)进行了首次登记的,应先办理合并登记,以栋或整宗地为单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未销售部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且仍然有效的,申请人须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的变更或撤销手续。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1.对于已动工建设尚未销售的项目,认定为租赁住房改造后,由申请人向市国土规划局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委托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调整论证。规划调整应充分评估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论证规划调整带来的影响,合理安排相关设施,提出规划方案及控制要求。规划调整按法定程序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对于部分已销售的项目,申请人应提供规划调整方案和宗地范围内全体业主同意的意见,规划只调整未销售部分,已销售部分维持原有建筑功能和土地用途不变。
(三)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1.对于已动工建设尚未销售的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经批准后,由申请人向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宗地的规划条件,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租赁住房),容积率维持不变。
2.对于部分已销售的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经批准后,由申请人向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宗地的规划条件,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未销售部分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租赁住房),已销售部分维持原有建筑功能和土地用途不变。规划部门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部门。
(四)完善用地手续。
取得新的规划条件后,国土部门根据新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权属人凭新的出让合同以栋或整宗地为单位颁发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租赁住房在土地使用期内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户发证,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完善用地手续后,由申请人向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重新办理规划许可,并注明为租赁住房。
(六)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申请人向区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区公安消防部门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七)向住建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到各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按办事指南提交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监理、工程质量安全具体措施及建设资金等文件。
(八)向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申请验收。
由申请人组织区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工程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到各区住建部门备案,并注明为租赁住房。
(九)向供水、供电、燃气部门申请,办理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申请人到各区供水、供电、燃气部门,根据相关办事指引申请办理按居民标准执行的用水、用电和燃气收费价格。
相关规定
(一)本通知所指可以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为2018年7月9日前在建、已建、库存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
(二)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确保其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三)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四)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如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调,妥善处理改建后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的事宜,并承担由改建引起的一切纠纷责任。
(五)租赁房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六)对于在建未售的商业、商务办公等项目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不再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
(七)租赁住房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未验收备案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文件自动作废。项目重新启动时,须重新办理项目认定及审批手续。
(八)调整为租赁住房的,必须在不动产登记有关证书上注明为租赁住房。涉及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办理的有关事项由市国土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租赁住房应通过佛山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
(十)将变更登记后的租赁住房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的,或者弄虚作假将改造项目用于非租赁住房的,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落实责任
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各区可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分解工作和有关程序操作细则,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落地和实施。
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请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馈。
全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加快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优化我市商业、商务办公用房功能结构,切实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培育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适用范围及类型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国有建设用地上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可申请租赁住房改造项目,项目经改造并验收后自然通风、采光、消防和配套设施满足居住生活的,确定为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已动工建设尚未销售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项目;
(二)已动工建设部分销售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项目。
工作流程
(一)申请项目审查,认定为租赁住房改造项目。
1.对于已动工建设尚未销售的项目,申请人以宗地为单位向市住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市住建管理局会同国土规划、公安消防、燃气、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审查认定为租赁住房改造项目。已经按户(层、间)进行了首次登记的,应先办理合并登记,以栋或整宗地为单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2.对于部分已销售的项目,申请人征得宗地全体业主同意后,将未销售部分以整栋为单位向市住建管理局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未销售部分按户(层、间)进行了首次登记的,应先办理合并登记,以栋或整宗地为单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未销售部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且仍然有效的,申请人须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的变更或撤销手续。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1.对于已动工建设尚未销售的项目,认定为租赁住房改造后,由申请人向市国土规划局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委托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调整论证。规划调整应充分评估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论证规划调整带来的影响,合理安排相关设施,提出规划方案及控制要求。规划调整按法定程序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对于部分已销售的项目,申请人应提供规划调整方案和宗地范围内全体业主同意的意见,规划只调整未销售部分,已销售部分维持原有建筑功能和土地用途不变。
(三)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1.对于已动工建设尚未销售的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经批准后,由申请人向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宗地的规划条件,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租赁住房),容积率维持不变。
2.对于部分已销售的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经批准后,由申请人向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宗地的规划条件,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未销售部分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租赁住房),已销售部分维持原有建筑功能和土地用途不变。规划部门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部门。
(四)完善用地手续。
取得新的规划条件后,国土部门根据新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权属人凭新的出让合同以栋或整宗地为单位颁发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租赁住房在土地使用期内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户发证,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完善用地手续后,由申请人向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重新办理规划许可,并注明为租赁住房。
(六)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申请人向区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区公安消防部门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七)向住建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到各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按办事指南提交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监理、工程质量安全具体措施及建设资金等文件。
(八)向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申请验收。
由申请人组织区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工程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到各区住建部门备案,并注明为租赁住房。
(九)向供水、供电、燃气部门申请,办理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申请人到各区供水、供电、燃气部门,根据相关办事指引申请办理按居民标准执行的用水、用电和燃气收费价格。
相关规定
(一)本通知所指可以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为2018年7月9日前在建、已建、库存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
(二)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确保其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三)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四)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如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调,妥善处理改建后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的事宜,并承担由改建引起的一切纠纷责任。
(五)租赁房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六)对于在建未售的商业、商务办公等项目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不再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
(七)租赁住房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未验收备案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文件自动作废。项目重新启动时,须重新办理项目认定及审批手续。
(八)调整为租赁住房的,必须在不动产登记有关证书上注明为租赁住房。涉及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办理的有关事项由市国土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租赁住房应通过佛山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
(十)将变更登记后的租赁住房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的,或者弄虚作假将改造项目用于非租赁住房的,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落实责任
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各区可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分解工作和有关程序操作细则,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落地和实施。
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请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