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9-07 阅读:657次来源:本站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
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已于 2018 年 8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该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做好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版)等标准关于防烟排烟系统相关条款执行工作的相互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应执行新标准。
二、新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三、新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消防部门受理或备案的,可按受理或者备案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
2018 年 9 月 4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
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已于 2018 年 8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该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做好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版)等标准关于防烟排烟系统相关条款执行工作的相互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应执行新标准。
二、新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三、新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消防部门受理或备案的,可按受理或者备案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
2018 年 9 月 4 日